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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670元 周红梅 2008-8-16
  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规定,从8月起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新标准为:一类地区,即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月最低工资670元,最低小时工资5元;二类地区,即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月最低工资580元,最低小时工资4.5元;三类地区,即各县级市月最低工资520元,最低小时工资4元;四类地区,即各县、自治县月最低工资460元,最低小时工资3.5元。与去年11月份公布调整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本次最低工资调整增幅达到15%。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充分考虑了当前我区消费价格上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人均最低食品消费支出、恩格尔系数等情况,在间距前次调整半年多时间即作了新调整,符合低收入职工的现实利益。这也是自1995年我区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第8次公布执行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时工资、各类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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