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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佚名 2008-8-4

  4月2日,河南省驻马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

  该市某纺织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的20名职工先后不辞而别,致使企业未能如期交货,造成企业向供货单位支付违约金8万元,纺织厂要求裁决职工支付因合同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的裁决出乎企业的意料,仲裁裁决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企业用工存在超时加班现象,职工不承担违约责任。

  去年,驻马店市某纺织厂接到一批订单,由于订单量大、时间紧,为了能按时交货,企业决定紧急招聘一批职工。于是,来自上蔡、平舆、新蔡的20名农民工相继被招工进厂。企业车间主任以车间的名义分别与这批职工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劳务合同。但一个月后,这批职工纷纷不辞而别,原因是“活儿太累,加班时间太长”。职工的离走导致企业生产人力不足,而企业因未能按时完成订单,被订货方罚了8万元违约金。一气之下,该纺织厂决定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追究这20名农民工的违约责任,赔偿企业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用人单位来说,它必须具备能够依法承担并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具有法人资格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此案中,纺织厂以车间的名义签订用工合同,车间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对外也不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该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不合法而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二,企业为保证按时供货,用工中存在超时加班等违反劳动法规问题。仲裁委遂依法作出如上裁决。

  该劳动争议案裁决后,企业、职工双方均表示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该纺织厂的车间主任马某拿到裁决书后说:“当时认为是短期合同,所以就没有以厂方的名义和职工签订用工合同。”他表示这起劳动争议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但也给他们上了一堂法制课:“签订用工合同还得具备主体资格。”

  该纺织厂的行政主管也表示,他们以后会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如企业确需短期工人,可以以法人名义向所属非法人机构办理授权委托,然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就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出现主体不合法的问题。同时,他也希望打工者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把自己的要求提出来,双方进行公平协商,不要一有不满就走人,这样的结果对企业不利,对职工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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