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青岛城阳一公司工作的王女士向本报反映,她在孕期内与公司的合同到期,公司在了解王女士怀孕的前提下,与她解除了合同。对此,城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女工在孕期内合同到期的应该按法律规定顺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违法。
“公司的做法也太霸道了!”昨天下午,在青岛乐金浪潮数字通信有限公司工作的王女士反映,她在2005年到该公司的医务室负责护理工作。她在今年1月初查出怀孕,恰好合同又在1月31日到期,公司竟在知情的情况下坚持与其解除了合同。“我告诉公司负责人我怀孕时,他们还让人带我做了复查,2月1日早上我上班的时候,却被保安拦住,说人事部已经与我解除了合同。”王女士表示,以前不少女工在结婚后就被辞退,现在她觉得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规。
王女士告诉记者,她找到了公司人事部的负责人,该负责人却告诉她说如果她不走,公司会把她调到生产线去。“随后他们还说我上个月的工作考核不合格,但却没有拿出让我信服的证据。”王女士说,公司考核并没公示,全靠领班一个人说了算,而在过去的工作中,她从没有一次考核不合格。
记者随即联系了王女士所在公司的人事部,一位工作人员说此事他们“听说过”,但详情并不了解,他们需要向在外地的老总反映后,由老总解释原因。
“如果是在孕期内以合同到期为由辞退女工,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对此,城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刘队长表示,国家法律对于在“三期”内的女性职工有特殊的保护性规定,即使在孕期内合同到期,也应该按法律规定顺延,而不能以此为据解除合同。
若此类职工有违反公司合法规定的行为,公司则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包括解除合同。“辞退员工所依据的规定应该是合法的,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而且须有明确的处罚证据。”刘队长表示,王女士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由他们对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