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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还是加班费?员工说了算 佚名 2005-9-28

  徐先生是一家高科技企业的工程师。2004年10月国庆长假期间,因企业经营项目需要,徐先生连续加了七天班。按照企业规定,徐先生可以调休一个星期,但徐先生只休息两天就回来上班了。2004年12月,徐先生与公司领导不和被迫辞职,但公司一直不愿支付徐先生的加班费。徐先生不得已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尚未调休完毕的加班工资。但公司却认为调休的权利已经交到了徐先生手上,是他自己放弃。最后,仲裁机构还是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者每月和每周的最长工作时间。由于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安排休息。但实践中不少单位常常在安排员工加班后全部安排调休,以此代替支付工资报酬。其实,员工加班后是选择调休还是索要加班工资完全应由自己来决定,单位无权强行摊派。如果员工不愿意调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尚未调休完毕,单位理应按照原先加班的对应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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