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慎怀孕 降薪后遭解雇
王女士于2006年8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她的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6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近两个月的身孕。她向公司说明了此事。没想到,2006年10月,公司以进行职务调整为名,通知王女士要将她降为一般文员,月工资也降低到1200元。
王女士对此表示异议,以自己的学历和工作经验,不能接受这样的安排,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在迫使其自动离职。但更不幸的是,2007年1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协商无果 无奈申请仲裁
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王女士认为,自己被降职是因为公司对怀孕女职工的歧视,被解雇更是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王女士认为,自己作为怀孕女职工,依法享有工资保障、不受解雇的权利。公司做法明显违法,请求仲裁庭裁决公司恢复与自己劳动关系,并支付克扣的工资2.24万元。
该公司辩称,王女士进入公司之时,对公司隐瞒了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根据公司不成文的人事惯例,孕期的女性是不可能被录用的。公司据此认为,王女士主观上存在欺瞒的恶意,公司可以据此将其解雇。
对此,王女士说自己初入公司时,尚未发现怀孕,所以主观存在恶意的说法是说不通的。
依法明断 裁决单位违法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而公司所提出的依据不成文的所谓“人事惯例”的说法,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委进一步认为,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的身体状况调整工作岗位,但是用人单位不能够据此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女职工在特殊劳动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三期”届满时为止。本案中,公司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的做法违背了法律规定。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依法应按王女士的主管工资待遇,支付王女士孕期、哺乳期的工资总计2.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