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答(二)女职工生育假期
Hans 2007-5-11
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上海市政府沪府(1990)第36号令《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劳动局沪劳保发(1990)109号文《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人事部人薪发(1994)7号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女职工生育假期见表:
一、类别:产前假
条件:妊娠七个月(28周)以上,本人有困难,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
准。
假期:2个半月。(对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
二、类别:产假
条件:单胎顺产
假期: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
条件:难产
假期:增加产假15天
条件:多胞胎
假期: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
条件:自然流产或宫外孕
假期:妊娠三个月以内 30天
妊娠3——7个月(含3个月) 45天
条件:晚育(女24足岁以上)
假期:增加产假15天(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
执行中须注意的问题:
1、产前休息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产后休息。
2、女方系24足岁以上的晚婚者,其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可给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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