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芝罘区李明致电党报热线反映,他去年8月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附录部分明确约定:“若个人违约,根据月工资收入和未服务期限支付违约金”。今年3月,他在未向公司提出口头或书面辞职说明的情况下离开该公司。李先生问:职工擅自离职是应支付违约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答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也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附录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而且与法律一致,并且不违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仲裁委予以确认。李先生离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李先生属于单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构成违约。李先生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附录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支付给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